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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


【无效概述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制度是兼顾保护公权和私权的有效途径。于公,它有效激励发明创造的同时维护专利程序的公正和严肃,使贡献与权益相匹配;于私,它成为保护涉嫌侵权者被诉侵权时的抗辩理由,避免不应当存在的权利被滥用,起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作用。

【无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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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明确的请求和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拟无效专利的证书或公告文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效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法第20条第1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细则第43条第1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注意事项】

1、快速审查:无效请求人如有加快无效申请的审查程序,可以提受通加急请求和优先审查请求,发明和实用新型案件在5个月左右结案,外观专利案件在4个月左右结案。

2、证据准备:专利无效申请与诉讼程序非常接近,对证据审查十分严格,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如与拟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科技文件、公知技术及其他技术资料,提自证相关文件的公开状态、公开时间,必要时需要由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若拟无效专利涉及侵权纠纷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诉状、法院传票等。

3、修改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4、无效结果: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5、无效程序特别终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和72条的有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6、依职权继续审查:如果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无效请求人提出撤回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7、一事不再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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